臺灣亞太國際婚姻媒合協會
跨國際婚姻媒合這一塊將由移民署專職輔導,署內會設立專區。
協會也曾經接受過各大媒體採訪,包括香港半島新聞特派記者專訪,壹周刊專訪以及本協會曾獲得國家品質金像獎,優良表揚。
協會在海外有特地工作服務團隊,台灣國內也有專門服務團隊。相信可以提供給客人較完整的服務系統。
本協會基於全球地球村觀念,其他國家包括韓國日本新加坡、歐美地區、澳洲等都有此需求,因此我們會邁向國際化。這是我們中長程目標。
協會的成立,有打算在全國設服務處,因為婚姻媒介牽涉到服務人員的品質和觀念,所以必須小心規劃。包含人員教育訓練、地點和觀念,需要一段時間。
地理位置:236 台北縣土城市中央路一段253之1號4樓
服務專線:(02) 8261-2541 FAX:(02) 8261-2245
服務信箱:asia.cheng@msa.hinet.net
全省受理服務時間:全天候24小時,專人為您服務 (中午不休息)
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從 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證
移署移規慧字第0980064499號
茲有 社團法人台灣亞太國際婚姻媒合協會 為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,經核與「入出國及移民法」暨
「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」規定符合,特發給許可 證並摘錄事項如下:
一、法人名稱:社團法人台灣亞太國際婚姻媒合協會
二、代表人姓名:理事長 陳文明
三、地址:臺北縣土城市中央路1段253之1號4樓
四、許可有效期限:中
五、服務項目:
(一) 簡介協會婚姻媒合服務之項目及內容。
(二) 提供國內婚友相親媒合對象之基本資料。
(三) 代為聯繫或辦理文件認證及翻譯服務事項、與旅行社聯繫或辦理護照、機票、食宿
、出國簽證或旅行證及行程活動等事項。
(四) 代為聯繫國外人員服務及安排健康檢查。
(五) 代為聯繫或安排訂婚、結婚等相關事項。
(六) 代為連續或辦理配偶來臺等相關事項。
六、服務地點:臺北縣土城市中央路1段253之1號4樓
台灣亞太國際婚姻媒合協會章程草案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亞太國際婚姻媒合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
本會以促進美滿婚姻之服務,提昇婚姻媒合之服務品質,建立與
各主管機關、相關團體之溝通與合作,協調會員關係,增進會員
及社會利益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
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 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
一、協助政府推行有關外籍配偶、文化、外交、警政等有關法 令。
二、接受國內外政府機關、團體委託有關婚姻媒合相關之事項。
三、辦理跨國(境)婚姻媒合之服務。
四、協助國內外政府有關婚姻媒合事務之聯繫、調查、研究及
建議事項。
五、聯繫海內外政府及社團、增進友誼,促進婚姻媒合服務之
健康發展。
六、會員間業務上弊害之矯正與爭執調處及消弭惡性競爭。
七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協助解決有關困難問題。
八、出版定期或不定期刊物或舉辦研討會展覽,以提供正確資 訊。
九、舉辦工作人員職前及在職訓練。
十、舉辦會員與工作人員康樂及文藝活動。
十一、有關會員從事婚姻媒合之服務支出成本及宣導文宣之擬定 與
執行督導。
十二、有關會員涉及違規營業之查處事項。
十三、協助調查與配合舉發國內非法經營婚姻事務事項。
十四、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及優良工作人員之表揚。
十五、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、登
記事項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。
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 員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:
一、個人會員:凡 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中華民國
國民身份資格者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 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。申請時應填具入會
申請書,經理事會 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
員,團體會員推派 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贊 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
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
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
,得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會員未繳費者,不得享 有會員權利,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
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 或復
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
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
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三年,其名
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、監事3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
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,
候補監事1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本屆
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法
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
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本會置副理事長2人,其人選由理事就
常務理事中選舉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
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 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
可先指派副理事長代 理,如不能視事再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
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 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席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 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 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 項。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 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
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
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監
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、任期3年, 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
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ㄧ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(會 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 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 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 間逾任期二分之ㄧ者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
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關機關
備查。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
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
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
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四章 會 議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
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
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
員代表)五分之ㄧ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
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第二十六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
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
為限。
第二十七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
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、會
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、理事及監事之罷免、財產之處分、本
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
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
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本會之解散,
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
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、應於七
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
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出席;
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,於會員入會 時繳納。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。
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
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
畫、收支預算表、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(會員大會
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於會計
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
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
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
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三月底前報主
管機關核備(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關機關)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
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
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○年○月○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。
報經內政部○年○月○日台內社字第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
函准予備查。